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象棋赛事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的竞赛环境,建立规范的比赛秩序,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运动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与国际象棋赛事活动有关的组织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最新文件精神,协会对原《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竞赛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2021试行版)》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现发布《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2023年1月1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境内国际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赛事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管理下与国际象棋项目有关的竞赛及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承办或参与的赛事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对违反竞赛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与赛事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应根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罚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 在参赛资格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行为。
第六条 在比赛中作弊,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子产品等方式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帮助、唆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竞赛纪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无故退赛或故意输棋等消极比赛的行为,闹赛罢赛,诱导、组织观众滋事闹事等干扰比赛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通过暗箱操作等方式人为操纵比赛,影响比赛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条 赛事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裁判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相关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利用社交媒介发泄负面情绪或误导媒体或公众,在赛区或运动员、工作人员驻地摆放或发放非法宣传品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其他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单位进行恶意投诉、诬告、诽谤、陷害的行为;
第十三条 使用兴奋剂及其他有悖于体育道德、体育宗旨和公平竞赛的行为。
第十四条 1人(单位)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两种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2人(单位)或以上有共同违规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五条 代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代表单位的各类人员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对因监管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参赛资格或禁赛等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代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筹办赛事的工作人员发生本规定第二章中的违规行为,一律取消赛事任职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配合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裁判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发裁判酬金、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裁判等级、撤销裁判员裁判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在国内比赛中违反本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责令停止比赛、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停赛、禁赛、终身禁赛、取消运动员技术等级等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代表单位即注册单位的相应责任,代表单位和注册单位不一致的,由代表单位负主要责任,注册单位负连带责任;如运动员在集体项目中有违规行为的,取消运动员所在队伍的比赛成绩。
第十九条 在国内计算国际等级分的比赛中违反本规定的,如果国际棋联条例中已有处罚规定的,与本规定合并执行。
第二十条 在国内国际象棋网络比赛中违反本规定的,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国际比赛中违反国际棋联相关规定的运动员,经国际棋联处罚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在全国范围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合并或追加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指定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接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公平竞赛和纪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向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投诉或举报任何违反公平竞赛和纪律的行为。投诉或举报应当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方式)和实名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工作准则》接收、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对赛事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裁判员、裁判长、赛事组委会应当即时依照竞赛规则、竞赛规程进行处理。如果相关行为触及本规定第二章的内容,裁判长应将情况及时向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进行反映。
第二十五条 在情况紧急且相关当事人或单位继续参赛可能给赛事或中国国际象棋运动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时,经8名以上(含8名)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成员的联署签名,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有权于最终处罚决定作出前对相关当事人和单位采取临时禁赛措施,但临时禁赛措施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最终处罚中如涉及禁赛期限的,已执行的临时禁赛期限应予以折抵。
第二十六条 处理涉及公平竞赛和纪律的违规问题,须以事实为依据,法规为准绳。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做好证据的固定和保存。
第二十七条 对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罚决定认为有错误表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21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章的规定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体育仲裁期间不妨碍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决定的执行,但体育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对相关当事人和单位进行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退回奖项、停赛、禁止参加与国际象棋相关的任何活动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执行。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作出“停赛”、“禁止参加与国际象棋相关的任何活动”等处罚的,应当同时规定处罚的范围、期限或场次。
第二十九条 为有力打击使用专门设备或器材进行有预谋作弊的行为,特此规定:如果运动员独自使用专门设备或器材进行有预谋的作弊,如果赛中被发现已经打开作弊软件进行操作的,应当立即停止该运动员参赛并取消比赛成绩。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对此等行为的禁赛处罚不得少于一年。如果系2人以上(含2人)协同使用专门设备和器材进行有预谋作弊,如果赛中被发现已经打开作弊软件进行操作的,涉事运动员一律终身禁赛,如果协同者系运动员或教练员的,亦一律终身禁赛。
第三十条 对参赛单位有组织的作弊行为,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不仅应当处罚当事人,而且必须给予参赛单位及其相关主管人员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未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注册或非受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管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公平竞赛与纪律行为的,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有权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配合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可根据实施情况和本项目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三十三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竞赛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2021试行版)》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