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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围棋协会简介及章程
中国围棋协会于1962年在安徽合肥市正式成立,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总部设北京。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下设技术、裁判、新闻、青少年及五子棋5个分支机构。
职能是:研究制定发展计划、竞赛训练规定以及全年竞赛规程和规则,推动普及围棋运动;制订管理全国围棋法规;审批职业棋手、业余棋手及裁判员的技术等级;选拔和推荐国家队和推荐国家队及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等。
中国围棋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本协会由围棋管理人员、职业棋手、业余棋手及全国围棋单位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具有专业性的社会群众团体。
中国围棋协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团结全国热爱围棋事业的人士,为普及围棋,提高技术水平而努力。与新闻媒介密切配合,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使围棋更好地为人民大众服务。中国围棋协会积极发展与国际围棋组织和各国围棋组织的友好联系,通过围 棋增进各国人民的友好交流。
第一任中国围棋协会名誉主席为陈毅,任期为1962年-1971年。
第二任中国围棋协会名誉主席为方毅,任期为1971年-1998年。
第一任中国围棋协会主席为李梦华(原国家体委主任,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席),任期为1962年-1988年。
第二任中国围棋协会主席为陈祖德,任期从1988年至2006年。
第三任中国围棋协会主席为王汝南,任期从2006年至今。
中国围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围棋协会简称:中围协英文译名:(CHINESE WEIQI ASSOCIATION缩写CW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中国围棋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本协会由围棋管理人员、职业棋手、业余棋手及全国围棋单位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具有专业性的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团结全国热爱围棋事业的人士,为普及围棋,提高技术水平而努力。与新闻媒介密切配合,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使围棋更好地为人民大众服务。中国围棋协会积极发展与国际围棋组织和各国围棋组织的友好联系,通过围棋增进各国人民的友好交流。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围棋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中国围棋协会是在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积极推动围棋运动的普及和发展,指导和管理全国的围棋运动;
(二) 制订管理全国围棋法规;
(三)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举办全国和国际性竞赛活动,选拔优秀棋手参加国际比赛;
(四) 审批职业棋手、业余棋手及裁判员的技术等级;
(五) 对全国围棋、五子棋业务进行管理;
(六) 选拔、推荐国家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
(七) 结合专业开展创收创汇,为发展围棋运动筹集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员有申办比赛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体育总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原则上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必要时,本协会主席可以推荐一位副主席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特邀副主席为国内外热爱围棋的友好人士、企业界代表担任。其企业组织为当地声誉较高,有较好社会信誉,有较强实力的企业代表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并对中国围棋赞助经费或投资已到位者。特邀副主席只是名誉职务,对外不代表中国围棋协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全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目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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