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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围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含文件下载)
时间:2021-02-25 09:12 作者:陈中站 来源:未知 点击:

  围协字〔20219

  全国围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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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围棋之乡是中国围棋协会为鼓励、促进围棋发展较好地区的政府机构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功能性称谓。围棋之乡具有先进性、群众性和乡土性的特点。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体育强国健身纲要》,进一步促进围棋运动的普及与提高,保证全国围棋之乡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国围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围棋之乡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

  方审核、国家协会审批的申报、审批制度。

  第四条 全国围棋之乡授予对象主要为县、地级开展围棋活动较好并具有特色的地区,授予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 中国围棋协会负责全国围棋之乡称号的授予和

  管理,具体工作由协会普及推广部实施。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围棋协会为全国围棋之乡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单位,应积极支持本地区围棋之乡建设。

  第二章  授予标准

  第七条 被授予全国围棋之乡称号的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政府重视,出台促进围棋运动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研究解决围棋发展的实际问题,政府领导积极参与围棋重要活动;

  建立完善本地围棋协会,使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的管理人员;

  政府部门或企业从物质条件上有力支持围棋运动发展;

  在本地有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开设围棋校本课、选修课或兴趣班,有固定的教师、场地和课时;

  (五)定期组织各种围棋竞赛活动,积极开展各种围棋文化活动;

  开展围棋进企业、进机关、进校区、进社区、进农村、进军营、进家庭等“七进”工作措施有力;

  (七)积极参与全国围棋师资培训工作;

  (八)建立本地围棋网站或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围棋。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八条 “围棋之乡”的申请程序:申报地区提出申请并经地区政府部门签署意见;本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围棋协会初审;报中国围棋协会。申请材料包括: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包括申请项目、申请理由以及本地区围棋之乡工作发展规划;申请地区围棋运动基本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政府部门公章;加盖公章的省级围棋协会的初审意见。

  第九条  申报时间:每年11-315日。

  第十条  全国围棋之乡的批准程序:中国围棋协会普及推广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两个月内审核材料;组织人员对申报地区进行考察,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围棋协会和中国围棋协会完成考察工作;将考察情况及审核意见报中国围棋协会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结束后,中国围棋协会将拟授予称号名单在有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如出现异议,由中国围棋协会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并在指定网站上予以公布,组织授牌工作。对未被批准为全国围棋之乡的地区继续做好指导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被授予全国围棋之乡称号的地区,有权以此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围棋运动的普及推广活动,努力为本地区围棋爱好者提供服务,为推动本地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严禁任何地区和任何组织以此名义向当地人民群众进行摊派费用等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被授予全国围棋之乡的地区享有发放中国围棋协会相应业余段、级位证书的权利。地(市)级全国围棋之乡享有向所在省级围棋协会申请在本地发放业余3段(含)以下围棋业余段、级位证书的权利;县级全国围棋之乡享有向所在地(市)级围棋协会或省级围棋协会申请在本地发放业余1段(含)以下围棋业余段、级位证书的权利。

  第十四条 被授予全国围棋之乡称号的地区有权利参加每年组织的中国围棋之乡联赛和全国围棋之乡工作会议;率先创建本地区的围棋特色学校和幼儿园;优先申报创建全国围棋师资培训先行试点单位。

  第十五条 对被授予全国围棋之乡称号的地区,中国围棋协会将给予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有关领导可受邀列席中国围棋协会召开的会议;

  可以组队参加每年全国围棋定段赛和全国围棋锦标赛(少年儿童);

  优先参加中国围棋协会组织的各种围棋普及公益活动和围棋文化走出去的各种活动;

  根据围棋事业的发展,享有其他权益。

  第五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 授予期内,中国围棋协会对全国围棋之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抽查考核。根据抽查结果,对开展工作不力,不参加围棋之乡联赛,不参加围棋之乡工作会议,不能充分代表先进性、群众性、乡土性的地区,中国围棋协会将要求限期整改,对不按期整改的单位不再授予全国围棋之乡称号。该地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 授予期满后,应按照申报流程重新向中国围棋协会申报,提交授予期内围棋活动总结报告,经审核通过后,中国围棋协会将重新授予称号。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围棋协会相关政策法规、行业规范并造成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经中国围棋协会研究,可撤销该地区全国围棋之乡的称号,收回授予牌匾,并向社会及时公布。该地区六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全国围棋之乡称号授予是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工作,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获得称号后积极开展围棋的普及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围棋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31日起实施。中国围棋协会20108月公布的《全国围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围棋协会

  2021224

  全国围棋之乡申报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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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基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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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省级围棋协会意见

   

   

                              (章)

      

    

    

    

   

   

  (章)

      

  制表单位:中国围棋协会